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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友善校園宣導】執行職務及服務時,請尊重身心障礙者人格尊嚴並避免歧視用語

{{ $t('FEZ001') }} 特教組長

{{ $t('FEZ002') }} 輔導室|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0月22日北市教特字第1153110082號函辦理,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不歧視」原則,維護平等與尊嚴之友善校園環境,請全體同仁與志工於執行勤務及提供服務時:

尊重人格尊嚴:執行公務與服務過程中,應尊重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提供友善且無障礙之服務。

避免歧視用語:請全面避免使用如「殘」、「廢」、「傷殘」等具貶抑或歧視性之用語。

杜絕不當言行:切勿對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狀況產生嘲諷、排斥或其他不尊重之言行。

如欲深入瞭解身心障礙者權益及 CRPD 相關資訊,歡迎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頁查詢參閱。(https://crpd.sfa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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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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