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部分條文增修,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檢附職安法修正對照表1份供參。
三、旨揭修正重點乃增修職場霸凌條文,增修勞工與行為人之間,未具有職務或職權關係,如外部顧客(第三方)之謾罵、羞辱、騷擾或歧視等不當行為,或就單次偶發性之衝突或暴力等不當行為,如非情節重大而不符16第一項職場霸凌定義,仍屬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其相關危害預防事項,應依該規定辦理。一、旨揭部分條文增修,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檢附職安法修正對照表1份供參。
三、旨揭修正重點乃增修職場霸凌條文,增修勞工與行為人之間,未具有職務或職權關係,如外部顧客(第三方)之謾罵、羞辱、騷擾或歧視等不當行為,或就單次偶發性之衝突或暴力等不當行為,如非情節重大而不符16第一項職場霸凌定義,仍屬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其相關危害預防事項,應依該規定辦理。一、旨揭部分條文增修,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二、檢附職安法修正對照表1份供參。
三、旨揭修正重點乃增修職場霸凌條文,增修勞工與行為人之間,未具有職務或職權關係,如外部顧客(第三方)之謾罵、羞辱、騷擾或歧視等不當行為,或就單次偶發性之衝突或暴力等不當行為,如非情節重大而不符16第一項職場霸凌定義,仍屬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其相關危害預防事項,應依該規定辦理。
一、旨揭部分條文增修,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職安法修正對照表1份供參。。
二、旨揭修正重點乃增修職場霸凌條文,增修勞工與行為人之間,未具有職務或職權關係,如外部顧客(第三方)之謾罵、羞辱、騷擾或歧視等不當行為,或就單次偶發性之衝突或暴力等不當行為,如非情節重大而不符16第一項職場霸凌定義,仍屬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其相關危害預防事項,應依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