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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臺北市政府115330日府授人考字第1153002207號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 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增訂有具體事證,足認有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者,應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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