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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違法(規)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 ,自115年7月1 日起應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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