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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函轉總統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 條、第11條及第12條條文1份

{{ $t('FEZ002') }} 人事室|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為:

  1. 另考改採累計任職辦理。
  2. 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3. 明訂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之懲處要件及懲處權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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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5|

{{ $t('FEZ005') }} 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