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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 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放寬申請延長病假、公傷假7日以上者,應檢具合格醫院等級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得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診斷證明書。
(三)放寬申請2日以上之病假,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證明文件(例如收據)。
(四)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
二、以上除配合學年制採計休假年資修正條文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一、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放寬申請延長病假、公傷假7日以上者,應檢具合格醫院等級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得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診斷證明書。
(三)放寬申請2日以上之病假,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證明文件(例如收據)。
(四)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
二、以上除配合學年制採計休假年資修正條文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一、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放寬申請延長病假、公傷假7日以上者,應檢具合格醫院等級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得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診斷證明書。
(三)放寬申請2日以上之病假,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證明文件(例如收據)。
(四)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
二、以上除配合學年制採計休假年資修正條文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一、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放寬申請延長病假、公傷假7日以上者,應檢具合格醫院等級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得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診斷證明書。
(三)放寬申請2日以上之病假,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證明文件(例如收據)。
(四)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
二、以上除配合學年制採計休假年資修正條文溯自114年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一、旨揭教師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放寬申請延長病假、公傷假7日以上者,應檢具合格醫院等級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得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診斷證明書。
(三)放寬申請2日以上之病假,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證明文件(例如收據)。
(四)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
二、以上除配合學年制採計休假年資修正條文溯自1148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41010日施行。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二)放寬申請延長病假、公傷假7日以上者,應檢具合格醫院等級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得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診斷證明書。

(三)放寬申請2日以上之病假,檢具全民健保特約診所等級以上證明文件(例如收據)。

(四)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

二、以上除配合學年制採計休假年資修正條文溯自1148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11410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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