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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 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旨揭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併入事假計算,請假時毋需檢證,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新增請假日數超過事假7日之情形,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惟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除外。
(三)增訂育嬰留停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接續核給休假,毋需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留職停薪不在職,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四)增訂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三日。
(五)放寬請2日以上之病假,得檢具診所收據作為給假依據;惟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7日以上者需檢具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未達7日者,放寬檢具合格醫院或診所醫師證明。
二、本修正案除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生效外,其餘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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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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