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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有關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震災地區國九畢業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招生之入學優待措施

{{ $t('FEZ001') }} 註冊組

{{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54210號函辦理。

二、查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審查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核發受災情形證明文件。」

三、請有符合資格者(詳附件)於113年5月13日(星期一)前將附件調查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含災害後危險建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屋損受災情形照片、醫療單位就醫證明、里辦公處開立之居住證明......等)繳交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5-10|

{{ $t('FEZ005') }}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