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四)110年11月5日北市教特字第1103099986號函修正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發揮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提供適性教育。
(二)協助學習優異之學生加速、加深或加廣學習。
三、實施方式(詳附件一)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112年2月13日~112年2月24日
(二)申請地點:本校特教組。
(三)報名方式:報名時須繳交「申請表」(附件二)、「資優資格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每項實施方式的標準不同,請於報名時註明申請項目以利行政作業之進行。
五、經費
(一)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鑑定所需之費用由本校資源教室經費、本校其他經費或教育局核支。
(二)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由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習輔導之經費由本校資源班經費支應或專案報教育局申請補助。
六、本辦法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黃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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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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