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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 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 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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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 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 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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